歐盟電池指令(2006/66/EC)于2008年9月26日實施。指令主要目標是“將電池、蓄電池、廢棄電池和蓄電池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最小化。”該指令的關鍵條款對含有害物質的電池和蓄電池上市給予了限制,并對電池收集、回收、處理作了專門規定。
該指令第4(1)(b)條規定,按重量計鎘含量超過0.002%的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不得在歐盟上市。但指令第4(3)條規定,該要求并不適用于(a)應急和警報系統,包括應急燈;(b)醫療設備;(c)無線電動工具的便攜式電池和蓄電池。
指令同時要求歐洲委員會定期對豁免條件進行調研,以適應最新的科技要求。2010年12月,相關專家調查組就無線電動工具的豁免提交了最終報告,報告表明,禁止在電動工具中使用鎳鎘(Ni-Cd)電池在技術上、經濟上均可行,因為:1.可為歐洲衛生和環境帶來實質性益處;2.不涉及實質性技術難題(除了在溫度低于0℃的環境下使用時,啟動前需用額外設備預熱鋰電池);3.不會引起不可接受的經濟和社會影響;4.可支持經濟發展更具競爭性,并獲得更高的利潤。此外,禁止無線電動工具(CPTs)使用鎳鎘電池的預期收益應會超過其成本。
鑒于此,2012年3月26日,歐委會采納了有關修訂電池指令取消對無線電動工具豁免的提案。從2016年1月1日開始,將禁止在無線電動工具內使用鎳鎘電池。也就是說,自2016年1月1日起,供無線電動工具使用的便攜電池及蓄電池中,鎘含量將不得超過重量的0.002%。被采納的提案將于不久后通過歐盟官方公報發布。
修訂提案相關情況可參見2012年第9期《國外信息專報》。
建議:
此次歐盟發布提案修訂電池指令(2006/66/EC)以取消對無線電動工具的豁免,是對其“將電池、蓄電池、廢棄電池和蓄電池對環境的負面影響最小化”目標的進一步細化實施。該提案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供無線電動工具使用的便攜電池及蓄電池中,鎘含量將不得超過重量的0.002%。
江蘇,尤其是蘇州地區,電動工具生產企業較多,出口批次和金額較大,其產??不齊。此提案的發布將迫使無線電動工具生產商在未來調整其產品以適應歐洲市場,相關出口產品生產商應對此給予高度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