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玩具安全新指令2009/48/EC于2009年6月30日發布,2009年7月20日生效,2011年7月20日開始部分作廢現行的指令88/378/EEC,而且新的化學要求將于2013年7月開始生效。
新指令出臺的背景
舊版歐盟玩具安全指令88/378/EEC,自1988年頒布以來,在保證歐盟市場玩具安全和消除成員國之間貿易壁壘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然而,隨著時代的變遷,該指令的不足之處日漸暴露,如安全性要求需進一步提高、指令實施的效率不高、范圍和概念不夠清晰等。并且市場上的玩具使用了越來越多的新材料。于是2003年,歐盟開始考慮對其進行修訂,并廣泛征集公眾意見。2008年1月25日歐盟發布了指令修改提案COM(2008)9。2008年12月18日歐洲議會通過了該提案,2009年6月18日正式文本通過,最終于2009年6月30日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刊登,新指令的編號為2009/48/EC。
新指令發布之后,各成員國于18個月之內,即2011年1月20日之前將其轉換為本國法律。此外,新指令還設定了2年的過渡期,即符合舊指令要求的產品于2011年7月20日之前可以繼續投放市場;而其中化學要求條款的過渡期則是4年,即符合舊指令中化學要求、而不符合新指令中化學要求的產品,可以于2013年7月20日之前繼續投放市場。
新指令的改變:
“玩具”范圍及定義:設計為或用于為14歲以下兒童玩耍使用的產品,無論是否專門用于玩耍的產品。
對各個經濟運作實體的要求:
1、 制造商:
A、 保證玩具設計符合歐盟規定的玩具基本安全要求和特別安全要求
B、 制定產品檔案(Product File/Technical Document)和實施符合性評估程序(即進行符合性評估/安全評估)。當產品評估結果合格時,制定EC符合性聲明
C、 在玩具投放到市場后,產品檔案和EC符合性聲明必須保存10年
D、必須確保在一系列的生產過程中保持生產合格的程序到位,必須充分的考慮任何設計或特征的變更及所參考的協調標準的更新所引起符合性變化。
E、必須在玩具上標明類型,批號或系列號或模型編號,或任何其他確認身份的信息:當受玩具的尺寸或特征限制時,可在包裝或說明書注明這些信息。
F、必須將他們的名稱,注冊名稱或注冊商標以及可被聯系的地址標注在玩具或包裝上;當玩具尺寸有限,可在附帶的說明書上注明以上信息
G、說明書和安全信息等必須采用所在成員國消費者容易理解的文字
H、當制造商人為或有理由相信投放入市場的玩具不符合歐盟法規時,必須立即采取必要的糾正措施,撤回或召回,當玩具出現風險時,必須立即通知成員國的主管部門
I、 在收到主管部門的要求時,必須向其提供所有信息和文件以證明玩具合格。同時與其合作,采取行動消除玩具所出現的危險
2、 進口商和分銷商要求
新指令要求進口商和分銷商逐級檢查,包括:
-進口商應檢查制造商是否符合有關要求,如是否有技術檔案、是否進行合格評定程序,需要時可隨機抽樣檢驗;
-合格標志,如將進口商名稱打在玩具或包裝上,以便聯絡;
-保證玩具上的說明書或其他資料是用消費者能理解的語言書寫
-保證在玩具運輸或貯存過程仍然符合要求等。
3、大幅度加強了化學性質的要求:
A、 玩具必須遵守關于若干類產品的歐盟法令,以及若干類物質和混合物的限制規定(包括REACH法規)
B、 禁止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中使用致癌的、誘導基因突變的或具有生殖毒性的物質(CMR)
C、 玩具本身是物質或混合物的,必須遵守相關指令和法規
D、 加強了對重金屬元素遷移量的限制
4、機械性質要求的改變:
A、 禁止將玩具牢固的附在食品中
B、 與食品一同出售的玩具必須獨立包裝,并且這種包裝必須防止吞咽或吸入,另外必須標有警告語句
C、 對發聲玩具,發出的最大脈沖和連續噪音不能損害兒童的聽力
5/衛生要求的加強:
A、 玩具必須符合衛生和清潔要求,以避免任何疾病、污染和受感染的風險。
B、 為36個月以下兒童設計和制造的玩具必須是可被清潔的。
CE標志要求的改變:
CE標志由原有的要求可以放置在玩具或其包裝上變更為必須始終是可見的。
警告標識的變化:
1、 加強關于適用于警告標識的規則:必須在銷售點,包括互聯網商店,顯示準確的、顯著的、明顯清晰的和易讀的警告標識
2、 當所用警告標識與玩具使用意圖相沖突時,不可標注這些警告標識
3、 警告字眼可以印在玩具上。固定在玩具標簽或玩具包裝上,如合適。亦應印在使用說明書上
4、 若玩具因體積緣故在銷售時并沒有包裝,則警告必須固定在玩具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