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 (EU) 于2010年11月29日 (L313)采納(EU)No 1103 / 2010法規,建立有關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汽車電池和蓄電池的容量標簽規則 (依據《2006/66/EC指令》制定)。
該法規已于2010年11月30日在《歐盟公報》(European Official Journal) 刊登,并于刊登即日生效,直接適用于所有歐盟成員國。
適用范圍
于2012年5月30日后首次推出市場的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汽車電池和蓄電池。
豁免
所有在出售給最終使用者前已經或預期組裝在電器內,而不預期會被移除的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和蓄電池。豁免亦適用于以安全、性能、醫療或數據完整性為理由,必須無間斷電力供應,以及跟電池或蓄電池永久連接的裝置。 (依據《2006/66/EC指令》第11條所定)。
要求
把可攜式二次電池(可充電)、汽車電池和蓄電池推出市場時,必須帶有標示其容量的標簽。
容量
定義: 在一系列特定條件下,電池或蓄電池能夠釋放的電荷;視乎電池內含有的化學物質,以下列標準為以衡量基礎:IEC/EN 61951-1、IEC/EN 61951-2、IEC/EN 60622、IEC/EN 61960和IEC/EN 61056-1 (適用于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和蓄電池),以及IEC 60095-1/EN 50342-1 (適用于汽車電池和蓄電池)。
單位
可攜式二次電池 (可充電) 和蓄電池的容量以“毫安培小時”(milliampere-hour(s), mAh)或“安培小時”(ampere-hour(s), Ah) 來表示。汽車電池和蓄電池的容量則以“安培小時”(Ah) 和“冷車啟動安培數”(Cold Cranking Amperes, A) 表示。
容量標簽設計
根據電池和蓄電池的種類,決定其標簽款式和最小尺寸。
(EU)No 1103 / 2010法規詳情參見: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0:313:0003:0007: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