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復合木制品甲醛標準法案》,制定了復合木制品甲醛釋放標準,并指示 EPA提出執行該法案條款的法規。
一、第一項法規主要內容
EPA 的第一項擬議法規限制了在美國生產、進口、銷售和供應的硬木膠合板、中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及制成品的甲醛釋放量。該提案還包括了測試要求、層壓產品規定、產品標簽要求、記錄保存、儲存禁止規定以及執行規定;而對于使用無甲醛添加樹脂生產的產品則給予了某些測試和記錄保存要求的豁免。
根據環保局的建議,在《聯邦紀事》公布最終規則之后1年,如在美國銷售、供應、要約出售或制造(包括進口)含甲醛的硬木膠合板、碎料板、中密度纖維板及其制成品,必須遵守以下的釋放標準:
硬木膠合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百萬分之0.05(ppm)
中密度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11ppm
中密度薄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13ppm
碎料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9ppm
無論復合木制品是以板或部件的形式存在,或者是嵌入于制成品內,都必須遵守上述的釋放標準。不過,以下產品不受釋放標準規管:
1.曾售予或供應予個人或團體的任何制成品,但這些個人或團體并非為轉售目的(如古董或二手家具商)而購買這些制成品
2.硬質纖維板,用作硬木膠合板核心者除外
3.自愿性產品標準PS-1-07注明的結構膠合板
4.自愿性產品標準PS-2-04注明的結構單板
5.標準ASTM D5456-06注明的結構復合木材
6.定向板
7.標準ANSI A190.1-2002注明的膠合疊層木等
8.標準ASTM D5055-05注明的預制工字型木擱柵
9.指接材
10.托盤、板條箱、卷軸及墊木等木質包裝
11.用于以下項目內的復合木制品:(i)以全新零件制成的新車 (休閑車除外)、(ii)新鐵路車、(iii)新船、(iv)新航天器及(v)新飛機
12.硬木膠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纖維板含量少于總體積5%的窗戶。
13.含有復合木制品的住宅大門或車庫門,但 (i) 所含的復合木制品沒有添加含甲醛的樹脂或超低揮發性甲醛的樹脂,或(ii) 硬木膠合板、碎料板或中密度纖維板含量少于總體積3%。
(一)如復合木板沒有使用添加甲醛的樹脂,可以向有關認可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兩年測試及認證豁免期。這些復合木板須受以下釋放標準規管:
硬木膠合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5ppm,碎料板、中密度纖維板及中密度薄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6ppm。
在3個月常規測試數據中,90%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4ppm。
(二)同樣地,如復合木板使用含有超低揮發性甲醛的樹脂制造,可以向有關認可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減少測試次數或兩年測試及認證豁免期。減少測試次數的甲醛釋放標準如下:
硬木膠合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5ppm、碎料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8ppm、中密度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9ppm,以及中密度薄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11ppm。
碎料板在6個月常規測試數據中,90%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5ppm,中密度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6ppm,以及中密度薄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8ppm。
豁免測試及認證規定的釋放標準如下:
硬木膠合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5ppm,碎料板、中密度纖維板和中密度薄纖維板的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6ppm。
在6個月常規品質控制測試數據中,90%甲醛釋放量不得超過0.04ppm。
上述議案亦包括測試規定、膠合疊層木產品條款、產品標簽規定、一連串扣押文件、記錄存檔、禁止囤積及執法條款。
二、第二項法規主要內容
第二項法規則制訂了一個第三方認證框架,使木材制造商通過第三方認證機構對其復合木制品進行認證來確保其產品符合相應甲醛釋放標準要求。該法規3還明確了第三方認證機構以及對其進行認可的 EPA 承認的認可機構的資格要求和責任。
新規例實施后,只有獲認證的復合木制品才可以進口、銷售、供應、要約銷售或生產。木板生產商必須向有毒物質管I所列的認可第三方認證機構申請產品認證。申請者必須呈交以下資料:(i)木板生產商的名稱、地址、電話號碼及其他聯絡資料;(ii)生產商的品質控制手冊副本、(iii)生產商品質控制經理的名稱和聯絡資料;(iv)申請認證的產品識別及樹脂的化學配方;(v)按規例進行至少一項測試;以及(vi)按規例在3個月內進行的常規品質控制測試。有關認可第三方認證機構須于收到申請后90日內進行相關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