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適用范圍
條例適用于電源驅動的真空吸塵器,包括混合動力的真空吸塵器。但不適用于:濕式、干濕、電池驅動、機器人式、工業或中央真空吸塵器;地板打蠟機;戶外吸塵器。
2. 生態設計要求
根據條例的要求,真空吸塵器的生態設計要求分兩個階段實施:
自2014年9月1日起,真空吸塵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耗電量應小于62.0 kWh/year;
額定輸入功率應小于1600 W;
地毯上吸取的灰塵(dpuc)應大于等于0.70(不適用于硬地板吸塵器);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塵(dpuhf)應大于等于0.95(不適用于硬地板吸塵器)。
上述要求不適用于水過濾吸塵器。
自2017年9月1日起,真空吸塵器應符合以下要求:
年耗電量應小于43.0 kWh/year;
額定輸入功率應小于900 W;
地毯上吸取的灰塵(dpuc)應大于等于0.75(不適用于硬地板吸塵器);
硬地毯上吸取的灰塵(dpuhf)應大于等于0.98(不適用于硬地板吸塵器);
灰塵再釋放率應不超過1.00%;
聲功率級應小于等于80 dB;
軟管(如果有)應是耐用的,以致于它在應力下振動40000次仍可以使用;
操作電機壽命應大于等于500小時。
3. 制造商提供的信息要求
制造商及其授權代理或者進口商的技術文件、適用說明書冊子以及免費網站應包含以下信息:
新能源標識指令2010/30/EU下公布的任何關于真空吸塵器實施條例所要求的信息;
用于確保符合上述要求的測量和計算方法的簡短標題或參考標準編號;
對于硬地板吸塵器,有關它們不適合用于地毯上的說明;
對于地毯吸塵器,有關它們不適合在硬地板上使用的說明;
對于可以用于真空吸塵以外其他功能的器具,有關真空吸塵的電輸入功率,如果該功率低于器具的額定輸入功率;
以下三種類型的真空吸塵器必須進行測試:一般用于真空吸塵器、硬地板吸塵器、地毯吸塵器;
為了維護的目關于非破壞性拆卸的信息,特別是有關軟管、吸盤入口、電機、殼體和電線電纜的信息;
關于拆解特別是有關電機和電池在壽命終期循環再生、回收和廢棄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