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成員國如德國等,都有責任把歐盟的法規轉化為本國法律。不過,若德國計劃實施更嚴格的限制,必須知會歐洲委員會并取得批準。實施較嚴謹的限制可能會為歐盟的內部貿易構成障礙。換言之,港商出口到德國的玩具必須符合更加嚴謹的規則。
這些限制措施反過來亦增加出口商成本,出口商必須分別符合德國及其他成員國市場的標準。由于可能出現這些潛在的貿易障礙,歐委會有責任調查德國提出的要求,以判斷這些貿易障礙是否有足夠理由支持(例如可提高對兒童健康的保護水平)。
新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號指令)載有3種不同的遷移限值,適用于鉛、砷、汞、鋇及銻,視乎玩具物料的種類而定:
* 干、脆、粉末狀或柔韌玩具物料;
* 液體或黏性玩具物料;
* 可刮去的玩具物料。
自2013年7月20日起,這3種物料所含的有關元素分別不得超過以下限值:
* 13.5、3.4及160毫克/千克(鉛);
* 3.8、0.9及47毫克/千克(砷);
* 7.5、1.9及94毫克/千克(汞);
* 4,500、1,125及56,000毫克/千克(鋇);
* 45、11.3及560毫克/千克(銻)。
值得注意的是,新玩具安全指令所訂立的是遷移限值,但德國希望繼續使用的標準則以生物利用率為準。
根據德國法規,這些元素的限值按之前的玩具安全指令(第88/378/EEC號指令)訂立,其中鉛的最高每天生物利用率為0.7微克,砷為0.1微克,汞為0.5微克,鋇為25微克,銻為0.2微克。德國政府指出,基于最近的科學研究結果,必須繼續實施這些物質的限值,才能確保兒童可獲較高水平的保護。
歐委會深入調查后發出第2012/160/EU號決議,表示德國對汞、砷、銻實施的限值并不合理;至于鉛和鋇的限值則屬合理,而且沒有歧視成份,沒有限制成員國之關的貿易,也沒有阻礙歐盟內部市場的正常運作功能。因此,德國可以繼續實施有關法規,即鉛的最高每天生物利用率限值為0.7微克,鋇為25微克。
第2012/160/EU號決議也就德國對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較嚴格限制作出回應。根據新的玩具安全指令,自2013年7月20日起,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遷移限值分別不得相等或高于0.05毫克/千克及1毫克/千克。
現時,德國消費品條例對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限制,訂明供36個月以下兒童使用或可放入口內的天然或合成橡膠玩具,其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釋出量必須十分微小,化驗所無法檢測得到。消費品條例規定,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的遷移限值必須低于0.01毫克/千克及0.1毫克/千克。
歐委會根據德國提交的證據,于第2012/160/EU號決議內做出判決,認為德國對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的限制屬于合理,能夠保護人體健康,因此德國可以保留對這兩種物質(亞硝胺及亞硝基胺物質)實施的現行限制。
2012/160/EU號決議詳情參見: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12:080:0019:0029:EN: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