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清潔空氣法案第211(o)條,環保署需要在每年11月為下一年制定可再生燃料百分比標準。此次的措施提出了纖維素生物燃料、生物柴油、高級生物燃料及可再生燃料年百分比標準,適用于所有2014年生產或進口的機動車汽油和柴油。對于纖維素生物燃料,法律規定環保署(EPA)應提出計劃生產量,如果計劃使用量小于法案規定的使用量,纖維素生物燃料標準必須基于計劃生產量。此次EPA提出的2014年纖維素生物燃料使用量低于法案規定的使用量。法律還為EPA提供了根據某些條件調整高級生物燃料量和總可再生燃料量的裁定權。依照清潔空氣法案的中止權,EPA提出調整高級生物燃料使用量和總可再生燃料量以處理計劃的合格可再生燃料的實用性和汽油中可使用的乙醇量限制,鑒于供給車輛可使用的高乙醇混合燃料的實際限制及其它對汽油中乙醇混合燃料水平的限制。這些調整旨在使計劃便于管理,同時支持可再生燃料隨時間增加。最后,法律要求EPA根據2012年后可再生燃料標準計劃規定的年百分比標準確定生物柴油使用量。EPA現提出適用于2014年和2015年的生物柴油使用量。EPA現征求關于各種替代方法和輸入范圍及制定適用標準方法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