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官方公報》刊登3項歐洲委員會法例,以實施與局部空間供熱器、固體燃料局部空間供熱器以及固體燃料鍋爐有關的環保設計措施。較早前,在2015年7月8日,歐盟還刊登了另一項歐委會法規,以實施與冷藏柜及其他產品有關的環保設計措施。
上述法規都是在歐盟第2009/125/EC號指令的框架內通過。后者規定,歐洲委員會須為能源相關產品訂立環保設計要求。這些產品在銷售和貿易中占有可觀比重,對環境影響甚大。
歐洲委員會第2015/1188號法規與使用氣體或液體燃料及電力的局部空間供熱器有關,涵蓋額定熱輸出不大于50千瓦的局部空間供熱器,以及額定熱輸出不大于120千瓦的商用局部空間供熱器。法規不適用于注明只在戶外使用的局部空間供熱器,以及空氣加熱產品。
針對局部空間供熱器的具體環保設計要求,載于第2015/1188號法規附件II。2018年1月1日起,生產商即須確保產品符合要求。這些要求大致分為兩類,一類與環保設計有關,另一類與保護環境有關。其中包括針對季節性空間供熱能源效益的具體環保設計要求、針對氣體或液體燃料局部空間供熱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的具體環保設計要求,以及產品資料要求等。2018年1月1日起,供安裝者及最終使用者參考的使用說明書,以及制造商、制造商授權代表與進口商的免費登入網站,必須包含多項指定資料,詳情載于附件 II。
法規提供過渡期,2018年1月1日前,成員國仍可允許符合現行國家法規(關于季節性空間供熱能源效益及氮氧化物的法規)的局部空間供熱器在市場出售。
歐洲委員會第2015/1185號法規與固體燃料局部空間供熱器有關。這類產品使用生物質或化石等固體燃料,額定熱輸出不大于50千瓦。 不過,使用非木質生物質燃料的供熱器,據稱具有特別的技術特點,因此不受這項規例管制。法規亦不適用于列明僅供戶外使用的供熱器,以及空氣加熱產品,詳情載于法規第1條。法規第2條列出各項定義。
針對固體燃料局部空間供熱器的環保設計要求,載于附件II。2022年1月1日起,這類供熱器即須符合該等要求。附件II涵蓋針對季節性空間供熱能源效益的具體環保設計要求、針對排放量的具體環保設計要求,以及產品資料要求等。法規第 8條列明過渡期,2022年 1月1日前,成員國仍可允許符合現行國家法規(關于季節性空間供熱能源效益、粒子排放、有機氣體復合物排放、一氧化碳排放及氮氧化物排放的法例)的局部空間供熱器在市場出售。
歐洲委員會第2015/1189號法規列出關于固體燃料鍋爐的環保設計要求。這類鍋爐并不包括專為提供熱飲用水或衛生用水而產熱的鍋爐。規例第1條列出其他不受該法規管制的產品,第2條提供多項定義,第3 條指出針對固體燃料鍋爐的環保設計要求載于附件II。受該法規管制的鍋爐,須于2020年1月1日前符合附件 II第1、2點提及的環保設計要求。第1點羅列各項環保設計要求,第2點則列舉產品資料要求。
2020年1月1日前,成員國仍可允許符合現行國家法規(關于季節性空間供熱能源效益、粒子排放、有機氣體復合物排放、一氧化碳排放及氮氧化物排放的法規)的固體燃料鍋爐在市場出售。
歐洲委員會第2015/1095號法規列出關于專業冷藏柜、風柜、冷凝裝置及加工冷卻裝置的環保設計要求。法規第1條列出這項新執行措施的涵蓋范疇,以及不在管制范圍內的產品。主要使用非電力能源的專業冷藏柜、沙律柜、入墻式冷藏柜及冷凍箱等,不在該法規管制范圍內。
法規第3條列出有關產品制造商必須遵守的環保設計要求,以及遵守日期。附件II列出針對專業冷藏柜及風柜的環保設計要求;附件V 列出冷凝裝置的環保設計要求;附件VII列出加工冷卻裝置的環保設計要求。遵守日期視乎不同產品類別而異,最早者為明年7月1日。
關于上述4項法規,貿易商亦應注意以下數點:
產品符合環保設計要求與否,將根據法規附件列舉的方法去評估計算。以首3項法規而言,評估方法均載于附件III。
所有生產商均須確保已為產品進行相關合格評估程序,以及擬備所需的技術文件,詳情載于各法規的第4條。
成員國的市場監察部門檢查產品是否合格時,須依照各法規列明的核實程序。以歐委會第2015/1095號法規而言,核實程序載于附IX、X及XI。
歐委會將視乎技術發展,在指定年期后檢討各項法規,某些規定或會因此而收緊。
上述4項法規將于歐盟《官方公報》刊登該法規的日期后第20天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