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美國FCC
在美國,無線模塊的管理機構為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其許可(approval)分為三類:
全模塊許可:無線模塊對于在任何主機上使用并銷售給任何人的情況進行許可;
有限模塊許可:無線模塊對于限制使用的情況進行許可;
分離式模塊許可:發射器固件在主機上的無線模塊。
(1) FCC全模塊許可
完全許可在FCC Part 15.212章節中定義。無線模塊應具有FCC ID,任何集成模塊的主機應顯示該模塊包含在主機之內,包含FCC ID: XXXYYYYY。
獲得完全許可應符合以下8項標準:
發射器須有自己的屏蔽;
須有緩沖調制/數據輸入;
須有電源調節;
須滿足Part 15的天線要求;
須進行單機配置的測試;
必須標識有FCC ID;
須滿足自身FCC規則部分;
須符合RF暴露要求;
模塊主機仍須符合其自身要求(如Part 15B、驗證或DoC)。
(2) FCC有限模塊許可
FCC對于模塊的有限許可無需滿足完全許可的所有8項標準。當主機或終端環境已知時,可使用有限許可方式:
對于一定范圍、或系列設備、或具有類似結構,該模塊可進行有限許可;
由承授人或授權的OEM使用的模塊可進行有限許可;
在代表性主機內的模塊可進行有限許可。
(3) FCC分離式模塊許可
分離式許可只能由FCC進行認證,并且應被列入TCB排除清單。
對于模塊許可,KDB 996369是關鍵,其他重要的KDB包括:
KDB 784748:包含標簽要求;
KDB 447498:包含RF暴露、MPE和SAR測試指南;
KDB 616217:包含SAR主機指南。
2. 歐盟R&TTE指令
在歐盟,對于無線模塊無需進行認證或許可,而是符合性聲明(DoC)。
投入歐盟市場的無線模塊,無論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無線模塊或是打算供主機內使用的無線組件,應按照R&TTE指令進行充分評估(無線、EMC和安全)。
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沒有8項標準,因此制造商必須對所有可能的安裝環境進行評估。 通過在模塊上加貼CE標志,表示該產品將符合其預期用途和環境。
對于集成到主機上的模塊,不同于FCC和IC,生產主機的公司最終負責產品的符合性。然而,以往的測試可能會考慮由模塊集成。如果模塊檢測為主機的符合性聲明(DoC)所認可,模塊的技術構造文件(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TCF)成為主機TCF的一部分。
對于R&TTE指令,這些指導性文件包括:
ETSI TR 102 070-1:EMC標準的應用
ETSI TR 102 070-2:無線標準的應用
R&TTECA TGN01:集成至最終產品的R&TTE指令評估模塊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