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修訂條款50中新增內容具體如下:
——若在正常和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產品的橡膠或塑料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和直接接觸,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的量超過了1 mg/kg(占該部件的質量百分比為0.0001%),則產品不得投放市場供公眾使用。產品包括:運動設備,如自行車,高爾夫球桿,球拍;家用器具,手推車,助行架;家用工具;衣物,鞋類,手套和運動服;皮帶,手腕帶,面具,頭帶。
——玩具,包括活動用玩具,以及兒童護理產品,在正常和可預見的情況下使用,其橡膠或塑料部件與人體皮膚或口腔長期和直接接觸,且其含有列表的PAHs的量超 過了0.5 mg/kg(占該部件的質量百分比為0.00005%),則產品不得投放市場。
——第5,6點的限制要求不適用于在2015年12月27日前首次投放市場的產品;
——2017年12月27日之前,委員會將依據科技信息(包括產品中的PAHs的遷移)和替代PAHs的可能性,會對第5點的限量進行審核,可能的話,將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