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盟,業者是否使用環保標簽并無強制規定。但紡織品及服裝生產商必須遵照委員會決議列出的準則,減少產品對環境的影響,方能使用環保標簽。之前根據舊決議標準獲得的歐盟環保標簽許可證,在新決議被采納后的12個月內仍可使用。
新標準中有關紡織品的范疇已被擴大,還包括紡織服裝及配件、在室內使用的紡織品、產品包含的非纖維部件(如拉鏈及鈕扣),以及用來清潔或抹干表面的織物或非織物產品。此外用完一次即棄的產品,地毯,戶外用的紡織品及電氣裝置的服裝、織物及纖維均不屬于紡織品范圍。詳細的產品范疇,參見新決議第1條。
對紡織品發出歐盟環保標簽的準則及有關評核規定,載于決議的附件。這些準則及評核規定關乎紡織品的物料成分、化學配方、生產場地及適用性,自決議采納日期后4年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