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1日,歐盟《官方公報》刊登了一項屬于第2014/53/EC號指令(對無線電設備投放市場作出規管)實施框架內的歐洲委員會通報。通報列出適用于所有歐盟國家的最新協調標準清單,代替《官方公報》之前刊登的所有清單。
在2014/53/EC號指令下,“無線電設備”的定義指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或者專門發放及/或接收無線電波以用作無線電通訊及/或無線電測定,并須配合天線等配件才可使用的電器或電子產品。新指令適用于各類無線電設備,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專為公眾安全、防衛及國家安全而設的無線電設備除外。
例如,電視機、遙控器、無線電通訊器,以及用于電臺和電視廣播的無線電設備都受新指令規管。此外,新指令將適用于9千赫(kHz)頻率以下的無線電設備。
指令本身只限于表達無線電設備須遵守的基本規定。雖然如此,符合協調標準或部分協調標準的無線電設備(有關參考資料刊登在《官方公報》),可推定已符合協調標準或部分協調標準所涵蓋的基本規定。因此,香港公司出售受指令規管的產品給予歐盟客戶時,須確保符合在3月11日刊登的最新歐洲委員會通報詳細列出的標準清單所涵蓋的基本規定。
通報列出的標準清單有15頁之多,當中許多標準之前已存在,但新文件內亦包含一些從沒有刊登過的題目。
舉例來說,新刊登的通報涉及:頻率25兆赫至1,000兆赫的短距裝置、寬頻傳輸系統、無線麥克風、超高頻船上通訊系統及設備、使用超寬頻技術的短距裝置、非海上人命安全公約(SOLAS)船只使用的導航雷達,以及在飛機系統使用的流動通訊。
至于無線電設備指令本身,自去年6月起,歐盟成員國必須采納及公布法例,訂明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必須遵守第2014/53/EU號指令。之前實施的無線電設備及電訊終端設備指令(第1999/5/EC號指令)將被廢除。
新指令旨在確保歐盟市場內的無線電設備能夠達到以下要求:
a.對人體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b.有充足的電磁兼容性
c.能有效使用無線電頻譜
d.避免有害干擾
這些“基本規定”載于新指令第3條,適用于所有經濟經營者。